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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千亿元!“两高一部”重拳出击!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曝光

2019-02-07 11:35:30 和讯名家 

  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

  从发案领域看,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可以说已经覆盖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和新兴的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是“处处皆是坑”,只要稍不留神就会上了贼船。

  经小编初步整理,商品营销比较典型的案件比涉案金额达3300亿元的云联惠传销案;投资理财比较典型的案件比如涉案金额高达434亿元“快鹿系”集资诈骗案;新兴的网络借贷比较典型的案件比如非法集资超千亿元的“钱宝系”等等,每个案件涉案金额动不动就是上百亿,上千亿,可谓触目惊心。

  其中以p2p为代表的各种新型非法集资骗局更是层出不穷,无论是发案率、受害人数量和涉案金额都一再刷新了人们的认知。去年被称为p2p的“暴雷年”,网贷非法集资风险集中爆发,大批平台倒闭、跑路,无数投资人血本无归,欲哭无泪,可谓害莫大(博客,微博)焉。典型案件除了上文提及的“钱宝系”外,还有非法集资逾700亿的“善林金融”、“e租宝”等。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以上几个案件情况看,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如何区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犯罪?

  近期不少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那么该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呢?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此外,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也均明确P2P网络借贷严明禁止的行为,即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两高一部”重拳出击!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该《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主观故意、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犯罪数额等认定依据问题。

  早在2014年,“两高”和公安部就曾发布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简称《2014年意见》)。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看来,《意见》主要针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相比于《2014年意见》,涵盖的内容更加全面;与司法实践联系更加紧密;更加适应当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形势新要求。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1月16日,“快鹿系”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两高管被判无期,多个高管被判多年有期徒刑。至此,这起历时近三年,涉案金额高达434亿元,受害人近4万名的大案算是尘埃落定。但整个集资诈骗案的始作俑者施建祥登上了红色通缉令,至今仍在逃。但总归法网恢恢。

  随着“两高一部”的意见出台,相应的打击力度和质效相信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愿天下无骗。

  (巨丰财经综合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人民法院报、法治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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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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