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号文再次重申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问题: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净资产1倍和4倍。 ]
小贷市场迎新规。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下称“86号文”),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稍早前,最高法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锚定LPR,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利率下调对小贷公司影响几何,行业如何应对,一时间引发热议。
综合业内专家观点来看,86文倾向于降低利率,而非回复利率上限的问题。同时,强调小贷公司应严守行为底线,不得有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等其他行为。
明确杠杆上限:1倍和4倍
86号文再次重申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问题: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净资产1倍和4倍。
具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与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23号文”)内容相比,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进行了松绑。
此前,根据23号文规定,小贷公司杠杆为1.5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而在2019年11月末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已提到,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2019年末是针对P2P转型退出的特殊政策,86号文提出小贷公司可以适度对外融资,通过各种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小贷公司还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与23号文相比,相当于允许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较此前的1.5倍有显著增加,可以大幅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普惠金融实力以及能力。”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
疫情当前,小微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主业聚焦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也面临着经营压力。业内认为,放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可以缓解小贷公司自身经营和资金压力,同时也能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
今年以来,已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率监管要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月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中明确,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2倍;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3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原银监会印发23号文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86号文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86号文不一致的规定,以86号文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86号文还特别强调了监控贷款用途。“以往地方上的小贷公司,往往对资金用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协助客户造假,欺骗监管机关检查。”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
86号文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利率上限锚定LPR,小贷公司迎大考
8月20日,最高法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锚定LPR,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引发关注。
在贷款市场利率持续下行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定价的适宜范围应如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围?如何维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可持续性等问题,在信贷市场引起广泛热议。
“86号文确立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肖飒称。
86号文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实际上,对于小额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业内一直存有争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本地金融监管机关批准(金融局),并非国家层级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有不同答案。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保守地将小贷公司放贷认定为:民间资金融通,即民间借贷。
但业内也存在不同观点。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号召全行业就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话题等进行讨论时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
“86号文第一条就强调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潜台词为:不是民间借贷。”肖飒称。
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小贷公司业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新司法保护上限落地都会对小贷公司业务产生冲击,对此业内已达成共识。虽然过去“两线三区”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待持牌机构也都是按照该规定执行。
肖飒表示,即便小贷公司被司法实践认定为金融机构,不按照8月20日LPR的4倍,即15.4%。但实际上,由于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金融机构放贷,超过年化24%部分可调减,由于当时的司法保护利率就是24%,实践中,认为金融机构放贷起码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
小贷公司放贷受保护的利率上限面临缩水,目前大量小贷公司的实际借贷利率都突破了15.4%上限。有业内专家以具有代表性的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最新数据为例,当前小贷公司一月期利率约为18%,三月期利率约16%,半年到一年约为14%~12%。如果以15.4%的利率进行限制,必然会产生很多纠纷。
对利率问题,86号文明确: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对此,陈文表示,从合理确定利率方面来看,要求小贷公司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也符合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政策导向。
普惠金融何以为继?
“《通知》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而只有实现了商业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才能形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长效机制。
对此,在近日新金融联盟举办的“民间借贷新规下信贷业务的风险与合规”闭门研讨会上,多位行业专家建议,立法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配合,进一步明确利率新规执行的边界与范围,减少展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另外,希望金融监管部门加紧建章立制,实现剩余的立法权与执法权职能,以解决金融行为的高度负外部性。
会上,平安银行(000001,股吧)零售风险总监张慎表示,应打造一个鼓励持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环境,以稳定预期。另有专家表示,利率保护上限是一个科学问题,数字经济时代,利率定价与风险成本均可测算,建议通过全面调研和模型的建立,得出科学的利率保护上限。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则指出,金融借贷面临三方面规制——立法规制、监管规制及司法法庭的调整。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这样法院裁决案件才有参照,若没有金融规定,则只能参照最接近的行为法律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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